Article 4

In force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以及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的保护、修复与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和海水养殖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