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依法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洋发展和渔业、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盐场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在前款区域周边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