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