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造成噪声污染;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占道经营、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