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处置。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丢弃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