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线路: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方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在地下电缆沿线或者水底电缆入水(出水)处附近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和埋设深度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