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对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一)供电企业执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的;
(二)火灾、水灾等灾害发生后,灾害现场总指挥根据救灾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三)用户窃电的;
(四)有序用电期间,用户未按有序用电要求控制负荷,且经供电企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的;
(五)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用户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断供电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区分不同情形事先通知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