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力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廊道落实、水域使用、施工条件、施工秩序保障等事项予以协调、支持。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并给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