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车行道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擅自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在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清洗、维修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