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配建、增建停车设施的应当按要求设置机动车无障碍停车泊位并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临时落客区,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