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