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大数据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程序和规范;制定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件分级、响应程序、保障手段和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处置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

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