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7, 2021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数据采集汇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报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Chapter 3数据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行政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Chapter 4数据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政府数据,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政府数据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线访问、获取和利用。
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设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政府数据的;
(三)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目录的;
(四)不按照规定汇总、上报目录的;
(五)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政府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答复、复核或者反馈政府数据共享或者开放需求申请的;
(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
(八)无故不受理或者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7附则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的共享开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