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机制,将惠民殡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惠民殡葬的项目、标准、范围、流程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殡葬服务场所等公示。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保证惠民殡葬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以惠民殡葬设备、设施损坏等为理由,拒绝向丧事承办人提供惠民殡葬服务或者巧立名目,误导、强迫丧事承办人接受选择性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