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本市死亡的人员,遗体应当实行火化,但捐献遗体的除外。遗体火化,丧事承办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死亡证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遗体接运、火化服务由火葬场或者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供。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接运、火化服务。

火葬场或者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接到遗体接运通知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