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12In force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报刊名称经批准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在其他地方再现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基本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