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法律规定的人员,以及下列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达到标准;逾期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不得上岗:
(一)铁路、邮政、电信通信、航空、金融等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
(二)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
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公布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的期限,加强培训业务指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规定期限,采取多种形式,对尚未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人员进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