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政府投入与广播电视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