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4 articles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办法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完善示范社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全市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荐辅导员,将辅导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绩效评价记录等上报至名录库。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备组建、登记注册、民主管理、生产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提供免费指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具有成员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的。
已进城落户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进城落户且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可以保留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等各类人才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了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成员不得违规转让;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通过创办企业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农村文化建设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护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
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费补贴。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纳税期限。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房屋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和林权、农业生产设施等设定抵押的贷款产品。
涉农金融机构对获得示范社称号、政府奖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其信用资质评级。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
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派出科技特派员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予以指导、支持。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人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应聘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和支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业企业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摊位费收取等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超市、农产品专营店,在超市设立经营专柜,以及以其他方式销售自产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生产作业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道路通行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