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林业、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定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措施,落实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对涉及乡村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督促村寨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管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