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