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保证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治安等保障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