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