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无偿使用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