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

(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四)告知本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进行监管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