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九)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十)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