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