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办理的结果答复代表,对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已经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对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对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对建议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同时附上《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的答复后,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填写《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并及时反馈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向代表说明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