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七)没有实际内容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