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寨街道、水体乱排、乱倒生活污水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毁、覆盖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以及向污水处理设施倒覆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