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4年举办1次综合性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3年举办1次综合性群众体育运动会。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结合本辖区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组织开展区域特色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
基层自治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办、与其他组织合作等方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主选择健身方式,科学文明开展健身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