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一)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情况;

(二)保护经费筹集、使用情况;

(三)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以及治理情况,出境断面考核和整改情况;

(四)工业、城镇和农村水污染整治工作情况;

(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情况;

(六)对处于青衣江源头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情况;

(七)河道管理、采砂、清淤疏浚以及生态流量下泄监控等相关情况;

(八)河岸控制区划定以及落实情况;

(九)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情况;

(十)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