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实施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有或者控制的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会同省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