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Article 21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