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或者超捕捞限额指标发放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