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