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