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对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