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公众意见较大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作出可能造成严重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