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改善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水泥、焦化、平板玻璃、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