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提供服务的;

(二)配备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四)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五)对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优惠扶持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和发放的补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恢复或者重新申请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