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