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包含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就近便利设置,逐步实现服务半径小于七百米。

支持物业服务人依法利用住宅小区架空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善已建成小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市综合体等大型商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应当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逐步提高。配套建设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维护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