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者破产、兼并、解散、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