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