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内容、绩效管理等要求。

区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目录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加强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组织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对购买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作为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