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自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二十的;

(三)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少于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的;

(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受托方发生变更的;

(六)发生其他重大改变事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