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提供上一年度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提供的资料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