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或者未经岗前培训的;
(三)有歧视、侮辱、虐待残疾人或者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承担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额外向儿童亲属、监护人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