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工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指标列入统计调查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并为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并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